- 主文
- 事實及理由
- 壹、程序方面:
-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擴張
-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 貳、實體方面:
-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自101年9月起在雲林縣私立大華老人
- 二、被告則以:原告主張被告妨礙其名譽之如附表所示內容,係
- 三、本院之判斷:
- ㈠、原告主張被告於如附表所示民事、刑事案件之書狀及存證信
- ㈡、按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
- ㈢、就附表項次1至、項次至所示內容部分:
- ㈣、就附表項次至、項次所示內容部分:
- ㈤、就附表項次至所示內容部分:
- ㈥、綜上所述,原告主張被告於如附表所示之民事訴訟、刑事訴
- 四、從而,原告依據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
-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與舉證,經審酌
-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537號
原 告 施姵筠
訴訟代理人 沈鴻勝
被 告 沈聖可
訴訟代理人 顏旭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原告起訴原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0萬元,嗣於民國108 年5 月8 日具狀將聲明改請求為被告應給付原告8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乃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參諸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自101 年9 月起在雲林縣私立大華老人長期照顧中心(下稱大華老人長照中心)擔任會計,對於大華老人長照中心之收入、支出均依大華老人長照中心之規定處理。
被告自107 年2 月起惡意抹黑以濫訴串插方式在5 件民事訴訟、3 件刑事訴訟中以如附表所示之不實內容蓄意誣蔑、抹黑誹謗原告之名譽,使原告不堪其擾,造成其身心恐懼害怕、精神人格受到貶損。
因被告使用各種理由濫訴,導致原告需按時就醫治療、服藥,造成原告無法安心工作,家庭易受影響,無法正常生活,爰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95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8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原告主張被告妨礙其名譽之如附表所示內容,係被告在訴訟中所提出之書狀內所記載之內容,只是表示意見,且係提出予給承審法官、檢察官,沒有散佈的意思,也沒有要妨害原告之名譽。
況被告依法提起民事訴訟、聲請民事保護令及提出刑事告訴,屬於訴訟權之正當行使,並非不法行為,且均有提出相關證據佐證,亦無濫訴之情形。
又依原告提出之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斗六慈濟醫院醫療診斷證明書之醫囑記載,原告係提起本件訴訟後才去看診,原告根本無法證明其上開症狀與原告起訴狀所載之侵權行為有任何因果關係,甚至其主張被告之侵權行為已超過二年之請求權時效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被告於如附表所示民事、刑事案件之書狀及存證信函上有記載如附表所示之內容,亦即被告有對原告提出本院107 年度家護字第101 號、107 年度家護抗字第9 號、107年度家護字第485 號通常保護令案件、107 年度六簡字第86號損害賠償案件;
對原告提出搶奪等告訴(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6301號、107 年度他字第1254號、107年度聲議字第280 號、本院107 年度聲判字第36號案件);
被告有對原告之配偶即第三人沈鴻勝提出本院107 年度家護字第483 號通常保護令案件、傷害及妨害名譽告訴(雲警南偵字第1070002805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字第2807號案件)及沈鴻勝有對被告提出竊盜等告訴(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3580號案件);
被告有對第三人沈進興、沈正雄、沈鴻勝提出本院107 年度六簡字第112 號損害賠償案件及妨害名譽告訴(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聲議字第226 號案件);
被告有對沈進興提出搶奪告訴(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聲議字第40號案件)及本院107年度六小字第255 號損害賠償案件;
被告有寄斗南郵局第197 號存證信函予大華老人長照中心等情,業經原告提出上開案件相關卷宗節本、存證信函及判決書影本在卷可考,此為被告所不爭執,原告此部分主張,堪信為真實。
㈡、按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195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
惟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為合理之限制。
行為人雖不能證明其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此為司法院釋字第509 號解釋意旨所明揭。
上開解釋雖係就刑法第310條規定所為闡釋,惟言論自由及人格權(名譽權為人格權之一種)均係受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刑法就妨害名譽罪章所以設不罰規定,乃在調和憲法所保障之二種基本權利,係具有憲法意涵之法律原則,是釋字第509 號解釋就妨害名譽不法性所為符合憲法之解釋,於民事法律亦應予以適用。
又侵害名譽之侵權行為與刑法妨害名譽罪章之成立要件雖有不同,惟其違法性有無之認定,則不應有所差異,始足貫徹法律規範價值判斷之一致性,並維護法秩序之整體性;
即「言論自由旨在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
名譽則在維護人性尊嚴與人格自由發展。
其二者均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二者發生衝突時,對於行為人之刑事責任,現行法制之調和機制係建立在刑法第310條第3項「真實不罰」及第311條「合理評論」之規定,及509 號解釋所創設合理查證義務之憲法基準之上;
至於行為人之民事責任,民法並未規定如何調和名譽保護及言論自由,固仍應適用侵權行為一般原則及509 號解釋創設之合理查證義務外,上述刑法阻卻違法規定,亦應得類推適用。
詳言之,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可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則係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無所謂真實與否」(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970 號判決意旨參照)。
復按名譽係個人在社會上享有一般人對其品德、聲望或信譽等所加之評價,屬於個人在社會上所受之價值判斷;
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 號判例要旨參照) 。
名譽與名譽感不同,名譽感係個人主觀之感覺,名譽感不在法律對名譽權之保障涵攝範圍內;
故名譽是否受侵害應以一般社會大眾之標準視之,法律上所保護之名譽乃指人在社會上之評價,通常指人格在社會生活上所受的尊重。
稱侵害名譽者,指以言詞、文字、漫畫或其他貶損他人社會上之評價,使其受到憎惡、蔑視、侮辱、嘲笑、不齒與其往來,亦即名譽之受侵害不以被害人主觀感受為準,應就社會一般人之評價客觀判斷之,必須一般社會大眾因而對該人在社會上的評價造成低落之程度,始足當之。
是所謂侵害名譽權而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者,須以行為人意圖散布於眾,故意或過失詆毀他人名譽為必要,蓋如此始有使他人之名譽在社會之評價受到貶損之虞;
且所謂名譽權受損,非單依被害人主觀之感情加以判斷,而應依社會客觀之評價判定(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664號判決意旨參照) 。
另文字表達是否侵害名譽,應綜觀全文,以免失真,應綜觀表述之上下文全部內容及當時之地位情況做全面性之審視判斷,因而將一項表述的部分單獨分離,通常是不符合查明意義之要求。
再按人民有訴訟權,此為憲法第16條明定之基本權利,即人民認為其權利受侵害或有受侵害之虞者,為求權利之保護而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為一定裁判之權利,而保障訴訟權之目的在使實體權利可於受侵害時,有回復之可能性,或使應予實現之權利狀態獲得真正實現。
又判斷行為人所訴是否為不當訴訟,應著重在行為人是否無相當原因或合理懷疑,而「惡意」提起訴訟者,並非以訴訟終結後勝訴或敗訴之判決為論斷依據。
換言之,即由行為人方面觀察,濫行訴訟係指行為人明知欠缺權利,或因重大過失不知其欠缺權利,為使對造遭受損害,及為解決紛爭以外之目的,而提起訴訟者而言。
準此,倘行為人非因明知無權利或非因重大過失不知未具備權利,不過係為維持自己之權益而提起訴訟致侵害他人之私權時,則訴訟權之保障應優先於私權之保障,於此情形下,行為人經由訴訟之最終結果雖有生損害他人私權之情形,惟係因受憲法訴訟權之保障,而具備阻卻違法事由,自欠缺不法性。
㈢、就附表項次1至、項次至所示內容部分:附表項次1至所示之內容,乃被告對原告提出通常保護令訴訟,由本院以107 年度家護字第101 號、107 年度家護抗字第9 號、107 年度家護字第485 號通常保護令案件審理時,被告所提出書狀上所載之文字;
項次至所示之內容,係被告對原告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由本院以107 六簡字第86號損害賠償案件審理時,被告所提出書狀上所載之文字;
項次至所示之內容,係被告對原告提出搶奪等告訴,由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以107 年度偵字第6301號、107 年度他字第1254號、107 年度聲議字第280 號及本院以107 年度聲判字第36號案件審理時,被告所提出書狀上所載之文字。
又該書狀係向本院或臺灣雲林地檢署所提出,並非向無關之第三人或機關所為對原告惡意指摘謾罵行為,難認被告係意圖散布於眾,故意或過失詆毀原告名譽,被告所為上開訴訟,自應認係屬於為維護其合法權利之訴訟權行使,乃憲法所保障之權利,雖令原告主觀上難以忍受,尚難認已有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及人格權,即不足認成立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項之不法侵權行為。
㈣、就附表項次至、項次所示內容部分:1、附表項次至、項次所示之內容,乃被告對原告之配偶沈鴻勝提出通常保護令案件(本院107 年度家護字第483 號)、提出傷害及妨害名譽告訴(雲警南偵字第000000 0000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字第2807號案件);
沈鴻勝對被告提出竊盜等告訴(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3580號案件);
被告對沈進興、沈正雄、沈鴻勝提出損害賠償案件(本院107 年度六簡字第112 號)及妨害名譽告訴(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聲議字第226 號案件);
被告對沈進興提出搶奪告訴(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聲議字第40號案件)及提出損害賠償案件(本院107 年度六小字第255 號),在訴訟進行中所提出書狀上記載之文字或證據資料。
又被告提出之上開書狀或證據資料之對象為本院或臺灣雲林地檢署審理該案之法官或檢察官,且觀諸原告所提出之上開書狀可知,被告乃係主張大華老人長照中心為家族事業,與其父沈進興、其兄沈正雄、其弟沈鴻勝因大華老人長照中心之實際經營權與財務管理發生衝突,並有肢體拉扯之情形,而衍生出之多件訴訟案件。
再者,原告係擔任大華老人長照中心之會計,被告依其於本件訴訟所提出之大埤鄉農會存摺明細影本,於上開訴訟案件中主張原告有將大華老人長照中心之款項匯入其配偶沈鴻勝之帳戶內,而以如附表項次至、項次至、項次所示之內容描述,其用意乃係在鞏固自己訴訟上之權益,應屬實行訴訟權所為之攻擊防禦手段,雖令原告主觀上難以忍受,尚難認此訴訟文字逾越合法之範圍,在客觀上有何貶損原告名譽可言。
2、至於如附表編號所示內容,乃原告之配偶沈鴻勝與被告間之對話錄音,僅為其等間所得聽聞,並非被告在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共見聞知情狀下所為,有原告所提出107 年9 月19日本院107 年度家護字第475 號、第483 號通常保護令事件之訊問筆錄在卷可稽,況此乃係沈鴻勝於訴訟進行中將上開其與被告之對話錄音提出,以作為訴訟證據,尚難認係被告意圖故意或過失詆毀原告名譽之不法行為。
再者,民事訴訟審理中得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僅限於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參加人及其他經法院許可之第三人,為民事訴訟法第242條、民事閱卷規則第2條所明定,從而一般社會大眾並無法見聞該訊問筆錄內容,進而對原告之人格產生懷疑,致對於原告之人格評價、社會地位造成負面貶損。
㈤、就附表項次至所示內容部分:附表項次至所示內容,乃原告所寄發予大華老人長照中心之存證信函上所記載之部分文字,為私人間往來之書信,並非散布於眾之資料,且依其內容乃係在主張被告為大華老人長照中心之合夥人,對大華老人長照中心之資金流向有疑異,請大華老人長照中心之負責人妥善處理等情,有該存證信函在卷可查,尚難認被告意圖散布於眾,故意或過失詆毀原告名譽之不法行為。
況所謂侵害名譽係指貶損他人人格在社會上之評價而言,必須依一般社會觀念,足認其人之聲譽已遭貶損始足當之,至於主觀上是否感受到損害,則非認定之標準。
本院審酌如附表項次至所示內容之文字記載為「嚴重掌控經營權」、「嚴重侵害機構和合夥人權益」,縱認非屬事實,但就一般社會觀念而言,尚難認足使原告在社會上之評價已遭貶損而達毀損他人名譽之程度。
㈥、綜上所述,原告主張被告於如附表所示之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案件中所提之書狀、訊問筆錄及存證信函以如附表所示之不實內容蓄意誣蔑、抹黑誹謗原告之名譽,而請求被告賠償其精神慰撫金80萬元,尚非有據。
四、從而,原告依據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95條之規定,請求被告應給付其8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與舉證,經審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加以論述,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邱明通
附表:
┌──┬─────────────────┬────────────────┬────┐
│項次│出 處│原告認為有妨害其名譽之內容 │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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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院107 年度家護字第101號案件- │上下其手、浮報費用、財產上獲取不│ │
│ │民事保護令聲請狀第2頁第17、18行 │法利益 │ │
├──┼─────────────────┼────────────────┤ │
│ 2 │本院107 年度家護字第101號案件- │五鬼搬運、上下其手、鯨吞蠶食、獲│ │
│ │民事保護令聲請狀第2 頁第24、25行 │取不法利益 │ │
├──┼─────────────────┼────────────────┤ │
│ 3 │本院107 年度家護字第101號案件- │上下其手、訛詐費用 │ │
│ │民事補充陳述暨調查證據聲請狀第1 頁│ │沈聖可對│
│ │第8、9行 │ │施姵筠所│
├──┼─────────────────┼────────────────┤提出之訴│
│ 4 │本院107 年度家護字第101號案件- │上下其手、胡搞瞎搞 │訟 │
│ │民事補充陳述暨調查證據聲請狀第2 頁│ │ │
│ │補充陳述第19行 │ │ │
├──┼─────────────────┼────────────────┤ │
│ 5 │本院107 年度家護字第101號案件- │五鬼搬運、上下其手 │ │
│ │民事補充陳述暨調查證據聲請狀第2 頁│ │ │
│ │補充陳述第26行 │ │ │
├──┼─────────────────┼────────────────┤ │
│ 6 │本院107 年度家護字第101號案件- │鯨吞蠶食、獲取不法利益 │ │
│ │民事補充陳述暨調查證據聲請狀第3 頁│ │ │
│ │第1行 │ │ │
├──┼─────────────────┼────────────────┤ │
│ 7 │本院107 年度家護字第101號案件- │上下其手、中飽私囊 │ │
│ │虎尾郵局第20號存證信函第5 頁第5 行│ │ │
├──┼─────────────────┼────────────────┤ │
│ 8 │本院107 年度家護抗字第9 號案件- │家族事業坐享其成、上下其手 │ │
│ │民事抗告暨調查證據聲請狀第5 頁第10│ │ │
│ │行 │ │ │
├──┼─────────────────┼────────────────┤ │
│ 9 │本院107 年度家護抗字第9 號案件- │上下其手、鯨吞蠶食 │ │
│ │民事抗告暨調查證據聲請狀第5 頁第21│ │ │
│ │行 │ │ │
├──┼─────────────────┼────────────────┤ │
│ │本院107 年度家護抗字第9 號案件- │上下其手、訛詐費用 │ │
│ │民事抗告暨調查證據聲請狀第6 頁第12│ │ │
│ │行 │ │ │
├──┼─────────────────┼────────────────┤ │
│ │本院107 年度家護抗字第9 號案件- │五鬼搬運、上下其手、鯨吞蠶食、獲│ │
│ │民事抗告暨調查證據聲請狀第8 頁第2 │取不法利益 │ │
│ │項第7 行 │ │ │
├──┼─────────────────┼────────────────┤ │
│ │本院107 年度家護抗字第9 號案件- │出生在破碎家庭 │ │
│ │民事補充抗告理由暨聲請調查證據等狀│ │ │
│ │第2 頁第1 項補充抗告理由和陳述第1 │ │ │
│ │行 │ │ │
├──┼─────────────────┼────────────────┤ │
│ │本院107 年度家護抗字第9 號案件- │犯罪學上所謂破碎家庭,不健全的家│ │
│ │民事補充抗告理由暨聲請調查證據等狀│庭 │ │
│ │第2 頁第1 項補充抗告理由和陳述第3 │ │ │
│ │、4行 │ │ │
├──┼─────────────────┼────────────────┤ │
│ │本院107 年度家護抗字第9 號案件- │家族事業坐享其成、上下其手、作威│ │
│ │民事再抗告狀第10頁第8 項第8行 │作福 │ │
├──┼─────────────────┼────────────────┤ │
│ │本院107 年度家護抗字第9 號案件- │胡作非為、上下其手、鯨吞蠶食 │ │
│ │民事再抗告狀第10頁第8 項第20行 │ │ │
├──┼─────────────────┼────────────────┤ │
│ │本院107 年度家護字第485 號案件- │上下其手、浮報費用、財產上獲取不│ │
│ │民事保護令聲請狀第2 頁第22行 │法利益 │ │
├──┼─────────────────┼────────────────┤ │
│ │本院107 年度家護字第485 號案件- │五鬼搬運、上下其手、鯨吞蠶食老人│ │
│ │民事保護令聲請狀第3頁第4行 │機構利潤 │ │
├──┼─────────────────┼────────────────┤ │
│ │本院107 年度家護字第485 號案件- │企圖獲取不法利益 │ │
│ │民事保護令聲請狀第3 頁第7 行 │ │ │
├──┼─────────────────┼────────────────┤ │
│ │本院107 年度家護字第485 號案件- │家族事業坐享其成、上下其手、作威│ │
│ │民事保護令聲請狀第5 頁第第6 項第4 │作福 │ │
│ │行 │ │ │
├──┼─────────────────┼────────────────┤ │
│ │本院107 年度家護字第485 號案件- │胡作非為、上下其手、鯨吞蠶食 │ │
│ │民事保護令聲請狀第6頁第4 行 │ │ │
├──┼─────────────────┼────────────────┤ │
│ │本院107年度六簡字第86號案件- │五鬼搬運、上下其手、鯨吞蠶食,謀│ │
│ │民事起訴狀第4頁第18行 │取老人機構利潤 │ │
├──┼─────────────────┼────────────────┤ │
│ │本院107年度六簡字第86號案件- │家族事業坐享其成、上下其手、作威│ │
│ │民事言詞辯論暨調查證據聲請狀第10頁│作福 │ │
│ │第7行 │ │ │
├──┼─────────────────┼────────────────┤ │
│ │本院107年度六簡字第86號案件- │胡作非為、上下其手、鯨吞蠶食 │ │
│ │民事言詞辯論暨調查證據聲請狀第10頁│ │ │
│ │第18行 │ │ │
├──┼─────────────────┼────────────────┼────┤
│ │本院107 年度家護字第483 號案件- │為了奪取家族事業 │ │
│ │民事保護令聲請狀第3頁第2項第7 行 │ │ │
├──┼─────────────────┼────────────────┤ │
│ │本院107 年度家護字第483 號案件- │上下其手、企圖獲取財產上的不法利│沈聖可對│
│ │民事保護令聲請狀第3 頁第2 項第10行│益 │沈鴻勝所│
├──┼─────────────────┼────────────────┤提之訴訟│
│ │本院107 年度家護字第483 號案件- │五鬼搬運、上下其手、鯨吞蠶食老人│ │
│ │民事保護令聲請狀第4頁第4行 │機構利潤 │ │
├──┼─────────────────┼────────────────┤ │
│ │本院107 年度家護字第483 號案件- │企圖獲取不法利益 │ │
│ │民事保護令聲請狀第4頁第7行 │ │ │
├──┼─────────────────┼────────────────┤ │
│ │本院107 年度家護字第483 號案件- │家族事業坐享其成、上下其手、作威│ │
│ │民事保護令聲請狀第7頁第28行 │作福 │ │
├──┼─────────────────┼────────────────┤ │
│ │本院107 年度家護字第483 號案件- │胡作非為、上下其手、鯨吞蠶食 │ │
│ │民事保護令聲請狀第8頁第10行 │ │ │
├──┼─────────────────┼────────────────┤ │
│ │本院107 年度家護字第483 號案件- │家族事業坐享其成、上下其手、作威│ │
│ │民事(家事)補充保護令聲請理由等狀│作福 │ │
│ │第7頁第5行 │ │ │
├──┼─────────────────┼────────────────┤ │
│ │本院107 年度家護字第483 號案件- │胡作非為、上下其手、鯨吞蠶食 │ │
│ │民事(家事)補充保護令聲請理由等狀│ │ │
│ │第7頁第14行 │ │ │
├──┼─────────────────┼────────────────┤ │
│ │本院107 年度家護字第483 號案件- │五鬼搬運、上下其手、謀奪家族機構│ │
│ │民事(家事)補充保護令聲請理由等狀│、鯨吞蠶食家族機構、豐厚利潤之目│ │
│ │第18頁第11項第9行 │的 │ │
├──┼─────────────────┼────────────────┤ │
│ │本院107 年度家護字第483 號案件- │你管你老婆有沒有被強姦,好嗎?你│ │
│ │訓問筆錄(錄音檔)106 年5 月第12頁│管你老婆有沒有被強姦,好嗎? │ │
│ │第1行 │ │ │
├──┼─────────────────┼────────────────┼────┤
│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 年度偵│上下其手、浮報費用、財產上獲取不│沈鴻勝對│
│ │字第3580號不起訴處分書- 第1 頁第8 │法利益、五鬼搬運、鯨吞蠶食老人機│沈聖可所│
│ │行 │構利潤 │提之告訴│
├──┼─────────────────┼────────────────┼────┤
│ │本院107年度六簡字第112號案件- │在任職之老人機構上下其手 │ │
│ │民事起訴狀第5頁第10行 │ │ │
├──┼─────────────────┼────────────────┤ │
│ │本院107年度六簡字第112號案件- │上下其手、鯨吞蠶食、攫取豐厚盈餘│沈聖可對│
│ │民事起訴狀第6頁第6行 │、獲取不法利益 │沈進興、│
├──┼─────────────────┼────────────────┤沈正雄、│
│ │本院107年度六簡字第112號案件- │五鬼搬運、上下其手、謀奪家族企業│沈鴻勝所│
│ │民事陳報暨再補充陳述狀第17頁第10行│、鯨吞蠶食家族機構、豐厚利潤之目│提出之訴│
│ │ │的 │訟 │
├──┼─────────────────┼────────────────┤ │
│ │本院107年度六簡字第112號案件- │家境窮困、生活拮据、卻功利主義、│ │
│ │民事陳報暨再補充陳述狀第27頁第8行 │金錢掛帥的配偶施姵筠 │ │
├──┼─────────────────┼────────────────┤ │
│ │本院107年度六簡字第112號案件- │沈鴻聖、沈正雄、施姵筠等人,乃不│ │
│ │民事陳報暨再補充陳述狀第27頁第7 第│折不扣、扎扎實實的「共犯結構,既│ │
│ │1行 │得利益者」 │ │
├──┼─────────────────┼────────────────┤ │
│ │本院107年度六簡字第112號案件- │施姵筠使用精神暴力、詐欺手段、誹│ │
│ │民事陳報暨再補充陳述狀第27頁第7 項│謗、抹黑、或者是搶奪保險鄉、打傷│ │
│ │第7行、第28頁第1行 │人等精神暴力和不法方式,來霸佔家│ │
│ │ │族事業利潤,上下其手、鯨吞蠶食機│ │
│ │ │構的利潤嗎? │ │
├──┼─────────────────┼────────────────┤ │
│ │本院107年度六簡字第112號案件- │五鬼搬運、上下其手、謀奪家族機構│ │
│ │民事言詞辯論意旨等狀第6 頁第7行 │、鯨吞蠶食家族機構、豐厚利潤之目│ │
│ │ │的 │ │
├──┼─────────────────┼────────────────┼────┤
│ │本院107年度六簡字第302號案件- │掌控家族事業、上下其手、侵占合夥│沈鴻勝對│
│ │民事言詞辯論意旨狀第2第4行 │盈餘 │沈聖可所│
│ │ │ │提出之訴│
│ │ │ │訟 │
├──┼─────────────────┼────────────────┼────┤
│ │雲警南偵字第1070002805號刑案偵查卷│實際掌控權和財務管理權,以及經營│ │
│ │宗- │權,藉以製作不實資料,上下其手,│ │
│ │刑事告訴狀第2 頁第15行 │浮報費用,以獲取財產上的不法利益│沈聖可對│
├──┼─────────────────┼────────────────┤沈鴻勝所│
│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28│施姵筠掌控家族事業會計、財政等主│提出之告│
│ │07號偵查案件- │導權、俾上下其手 │訴 │
│ │刑事陳報請假、申請延期暨補充陳述狀│ │ │
│ │第2 頁第1 行 │ │ │
├──┼─────────────────┼────────────────┼────┤
│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聲議字第│五鬼搬運、上下其手、謀奪家族機構│沈聖可對│
│ │226 號偵查案件- │、鯨吞蠶食家族機構、豐厚利潤之目│沈進興、│
│ │刑事聲請再議暨調查證據聲請狀第13頁│的、施姵筠不是品行更惡劣 │沈正雄、│
│ │第3 行、第14頁第13項第4 行 │ │沈鴻勝所│
│ │ │ │提出之提│
│ │ │ │告訴 │
├──┼─────────────────┼────────────────┼────┤
│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聲議字第 │取得大華機構之會計、財政等掌控權│ │
│ │40號偵查案件- │ │ │
│ │刑事聲請再議暨調查證據聲請狀第9 頁│ │ │
│ │第6 項第13行 │ │ │
├──┼─────────────────┼────────────────┤ │
│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聲議字第 │明顯具有不法所有之意圖,而侵占大│ │
│ │40號偵查案件- │華機構合夥人之共有財產 │沈聖可對│
│ │刑事聲請再議暨調查證據聲請狀第10頁│ │沈進興提│
│ │第18行 │ │出之告訴│
├──┼─────────────────┼────────────────┤ │
│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聲議字第 │掌控機構的會計和財政權 │ │
│ │40號偵查案件- │ │ │
│ │刑事聲請再議暨調查證據聲請狀第13頁│ │ │
│ │第26行 │ │ │
├──┼─────────────────┼────────────────┤ │
│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聲議字第 │侵占合夥事業之財產 │ │
│ │40號偵查案件- │ │ │
│ │刑事聲請再議暨調查證據聲請狀第13頁│ │ │
│ │第28行 │ │ │
├──┼─────────────────┼────────────────┤ │
│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聲議字第 │掌控機構的會計和財政權 │ │
│ │40號偵查案件- │ │ │
│ │刑事聲請再議暨調查證據聲請狀第14頁│ │ │
│ │第9 行 │ │ │
├──┼─────────────────┼────────────────┤ │
│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聲議字第 │侵占合夥事業之財產 │ │
│ │40號偵查案件- │ │ │
│ │刑事聲請再議暨調查證據聲請狀第14頁│ │ │
│ │第11行 │ │ │
├──┼─────────────────┼────────────────┤ │
│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聲議字第 │掌控機構的會計和財政權 │ │
│ │40號偵查案件- │ │ │
│ │刑事聲請再議暨調查證據聲請狀第19頁│ │ │
│ │第3 行 │ │ │
├──┼─────────────────┼────────────────┤ │
│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聲議字第 │明顯具有不法所有之意圖,而侵占大│ │
│ │40號偵查案件- │華合夥人之共有財產 │ │
│ │刑事聲請再議暨調查證據聲請狀第19頁│ │ │
│ │第6行 │ │ │
├──┼─────────────────┼────────────────┼────┤
│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63│沈鴻勝與其配偶施姵筠和沈正雄,乃│ │
│ │01號偵查案件- │共犯結構,也都是既得利益者 │ │
│ │刑事陳報暨再提證據等狀第2頁第3 行 │ │ │
├──┼─────────────────┼────────────────┤ │
│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63│霸佔家族事業的利潤,上下其手、鯨│沈聖可對│
│ │01號偵查案件- │吞蠶食機構的利潤 │施姵筠所│
│ │刑事聲請檢察官迴避暨補充告訴理由狀│ │提出之告│
│ │第6頁第17行 │ │訴 │
├──┼─────────────────┼────────────────┤ │
│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他字第12│五鬼搬運、上下其手、鯨吞蠶食、謀│ │
│ │54號偵查案件- │奪大華機構之目的 │ │
│ │刑事告訴暨保全證據聲請狀第3 頁第22│ │ │
│ │行 │ │ │
├──┼─────────────────┼────────────────┤ │
│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聲議字第│侵占大華機構合夥人之共有財產 │ │
│ │280 號偵查案件- │ │ │
│ │刑事聲請再議、調查證據暨聲請補充偵│ │ │
│ │辦狀第9頁第6項第17行 │ │ │
├──┼─────────────────┼────────────────┤ │
│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聲議字第│侵占合夥事業之財產 │ │
│ │280 號偵查案件- │ │ │
│ │刑事聲請再議、調查證據暨聲請補充偵│ │ │
│ │辦狀第13頁第9項第24行 │ │ │
├──┼─────────────────┼────────────────┤ │
│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聲議字第│侵占合夥事業之財產 │ │
│ │280 號偵查案件- │ │ │
│ │刑事聲請再議、調查證據暨聲請補充偵│ │ │
│ │辦狀第14頁第11行 │ │ │
├──┼─────────────────┼────────────────┤ │
│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聲議字第│取得大華機構之會計、財政權等掌控│ │
│ │280 號偵查案件- │權 │ │
│ │刑事聲請再議、調查證據暨聲請補充偵│ │ │
│ │辦狀第20頁第2項第4行 │ │ │
├──┼─────────────────┼────────────────┤ │
│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聲議字第│侵占大華機構合夥人之共有財產 │ │
│ │280 號偵查案件- │ │ │
│ │刑事聲請再議、調查證據暨聲請補充偵│ │ │
│ │辦狀第20頁第2項第8行 │ │ │
├──┼─────────────────┼────────────────┤ │
│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聲議字第│來霸佔家族事業,侵占其他合夥人應│ │
│ │280 號偵查案件- │分配的利益 │ │
│ │刑事陳報暨再提證據等狀第2 頁第1 行│ │ │
├──┼─────────────────┼────────────────┤ │
│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聲議字第│沈鴻勝與其配偶施姵筠和沈正雄,乃│ │
│ │280 號偵查案件- │共犯結構,也都是既得利益者 │ │
│ │刑事陳報暨再提證據等狀第2 頁第3行 │ │ │
├──┼─────────────────┼────────────────┤ │
│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聲議字第│侵占合夥事業之財產 │ │
│ │280 號偵查案件- │ │ │
│ │刑事聲請再議、調查證據暨聲請補充偵│ │ │
│ │辦狀第13頁第9項最後1行 │ │ │
├──┼─────────────────┼────────────────┤ │
│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聲議字第│侵占合夥事業之財產 │ │
│ │280 號偵查案件- │ │ │
│ │刑事聲請再議、調查證據暨聲請補充偵│ │ │
│ │辦狀第14頁第11行 │ │ │
├──┼─────────────────┼────────────────┤ │
│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聲議字第│侵占大華機構合夥人之共有財產 │ │
│ │280 號偵查案件- │ │ │
│ │刑事聲請再議、調查證據暨聲請補充偵│ │ │
│ │辦狀第20頁第2項第8行 │ │ │
├──┼─────────────────┼────────────────┤ │
│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聲議字第│施姵筠將保險箱之公款,再度存入沈│ │
│ │280 號偵查案件- │鴻勝之私人大埤農會帳戶 │ │
│ │刑事聲請再議、調查證據暨聲請補充偵│ │ │
│ │辦狀第20頁第2項第10行 │ │ │
├──┼─────────────────┼────────────────┤ │
│ │本院107 年度聲判字第36號案件- │施姵筠將保險箱之公款,再度存入沈│ │
│ │刑事聲請交付審判狀第10頁第17行 │鴻勝之私人大埤農會帳戶 │ │
├──┼─────────────────┼────────────────┼────┤
│ │斗南郵局第197號存證信函第3頁第4行 │實質掌控機構經營權 │沈聖可寄│
├──┼─────────────────┼────────────────┤給大華機│
│ │斗南郵局第197 號存證信函第3頁第8行│嚴重侵害機構和合夥人權益 │構 │
├──┼─────────────────┼────────────────┼────┤
│ │本院107 年度六小字255 號民事判決第│我被你施姵筠害到的耶 │沈聖可對│
│ │8 頁錄音碟Track02第24行 │ │沈進興所│
│ │ │ │提出之訴│
│ │ │ │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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