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44號
上 訴 人 王耀禧
王啟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耀麟間,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544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王耀禧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8,360 元、上訴人王啟貞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41,148,分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171元、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等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雅妮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