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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0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吳香久
蔡慶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茂雄間請求返還寄託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73,17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87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惠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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