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12號
上訴人 即
即反訴被告 雲林縣私立大成高級商工職業學校
法定代理人 鄒紹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反訴原告陳國南等確認專任教師聘約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68,30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6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明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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