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亡字第17號
聲 請 人 陳麗紅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為失蹤人公示催告,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陳旺(男、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雲林縣○○鎮○○里0 鄰○○0000號、於民國98年9 月8 日失蹤)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前項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秋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景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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