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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公字第4號
原 告 王文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孟珊間,因本院108 年度公字第4 號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355元,上訴人僅繳納43,000元,尚不足22,3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雅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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