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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再易字第3號
再審原告 沈聖可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沈進興、沈正雄、沈鴻勝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07 年度簡上字第86號確定民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繳納裁判費及按他造人數提出再審訴狀與附屬文件之繕本或影本。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再審裁判費8,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3項、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提出再審訴狀與附屬文件之繕本或影本各2 份,如逾期不補,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冷明珍
法 官 楊昱辰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邱明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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