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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53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債 務 人 林靆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205,397 元,及自民國107 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8.78% 計算之利息,暨按逾期第一期400 元,逾期第二期500 元,逾期第三期600 元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54,630元。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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