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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61號
債 權 人 李嘉宸
債 務 人 詹士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㈠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
㈡查債權人原請求債務人給付321,000 元,其中21,000元為債權人代債務人清償對第三人借款之債務,惟未提出該部分聲請之債權釋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11日通知命債權人於5 日內提出上開代償款之債權釋明文件,債權人已於同年月13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僅於同年月18日具狀陳述該部分無法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外,未再為任何釋明,揆諸上開說明,該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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