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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368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代 理 人 吳榮昌律師
債 務 人 黃慶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0,608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暨如附表所示之逾期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逾期違約金 │├────┬─────┬─────┬───────────────────┤│期 間│應繳租期限│ 應繳租金 │逾期違約金計算方式 ││ │ │(新臺幣)│ │├────┼─────┼─────┼───────────────────┤│民國104 │民國104 年│1,326元 │自民國104 年7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年1 月至│6 月30日 │ │一個月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逾期違││6月 │ │ │約金收取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民國104 │民國104 年│1,326元 │自民國105 年1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年7 月至│12月31日 │ │一個月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逾期違││12月 │ │ │約金收取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民國105 │民國105 年│1,326元 │自民國105 年7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年1 月至│6 月30日 │ │一個月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逾期違││6 月 │ │ │約金收取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民國105 │民國105 年│1,326元 │自民國106 年1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年7 月至│12月31日 │ │一個月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逾期違││12月 │ │ │約金收取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民國106 │民國106 年│1,326元 │自民國106 年7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年1 月至│6 月30日 │ │一個月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逾期違││6 月 │ │ │約金收取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民國106 │民國106 年│1,326元 │自民國107 年1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年7 月至│12月31日 │ │一個月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逾期違││12月 │ │ │約金收取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民國107 │民國107 年│1,326元 │自民國107 年7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年1 月至│6 月30日 │ │一個月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逾期違││6 月 │ │ │約金收取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民國107 │民國107 年│1,326元 │自民國108 年1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年7 月至│12月31日 │ │一個月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逾期違││12月 │ │ │約金收取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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