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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61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 務 人 蘇裕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壹仟陸佰參拾陸元,及其中肆萬陸仟參佰參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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