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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04號
債 權 人 雲林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王溪岸
債 務 人 洪郁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70,000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一:利息及違約金 │├──────┬─────────┬─────────────────┤│本 金 │利 息 │違約金(起訖日如下) ││(新臺幣) │(起訖日如下) │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依逾期利息部分││ │ │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1 成計收違││ │ │約金,超逾6 個月者,其超逾6 個月部││ │ │分,依逾期利息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 │ │率加2成計收違約金。
│├──────┼─────────┼─────────────────┤│270,000元 │自民國107年6月14日│自民國107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 │起至清償日止,按附│ ││ │表二之利率計算 │ ││ │ │ │└──────┴─────────┴─────────────────┘┌──────────────────────────────────┐│附表二:利率表 │├──────┬─────┬─────────────────────┤│基準利率 │請求利率 │備註 ││(%) │(%) │ │├──────┼─────┼─────────────────────┤│2.677 │2.94 │逾期6個月以內者 ││ │ │ │├──────┼─────┼─────────────────────┤│2.677 │3.21 │逾期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分 ││ │ │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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