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8,司促,1628,201905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628號
聲 請 人 吳官糴
代 理 人 黃弘儒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葉茂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

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

(四)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五)法院。

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葉茂營造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19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 日內補正:(一)請提出葉茂營造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聲請狀所載之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如有誤,請具狀更正。

(二)查聲請狀所載標的金額3,762,004 元與請求原因及事實欄所載之金額3,762,040 元不同,亦與請求原因及事實欄㈠、㈡兩筆款項加總之金額不符,請釋明各筆款項正確的請求金額為何,並附加計算式。

(三)本件金額130 萬之款項,依釋明文件所載,係幫許董還李岳霖,請釋明該筆款項應由債務人公司負清償責任之依據為何?。

(四)請釋明請求原因及事實欄請求原因及事實欄㈡之款項究係債務人公司抑或許燕能或許東偉向聲請人購買?如是許燕能向聲請人購買,則請具狀追加許燕能之繼承人為當事人,並提出許燕能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如是許東偉向聲請人購買,則應追加許東偉為當事人。

(五)請釋明本件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依據為何?(六)本件是否有其他債權釋明文件(如有債務人公司簽章之借據),如有,請一併提出到院供參。

聲請人已於民國108 年4 月22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