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8,司促,1648,2019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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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48號
債 權 人 雲林縣斗六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萬福
代 理 人 張才有
債 務 人 施仁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66,500 元,及自民國107 年12月5 日起至108 年1 月4 日止,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規定利率(目前為年息1.29%)計算之利息,如上項利率調整時,同意隨同調整,暨自108 年1 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放款利率(目前為年息2.677%)加10% 計息,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6 個月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放款利率(目前為年息2.677%)加20%計收利息,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7,000元,及自108 年3 月5 日起至108 年4 月4 日止,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規定利率(目前為年息1.29%)計算之利息,如上項利率調整時,同意隨同調整,暨自108 年4 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放款利率(目前為年息2.677%)加10% 計息,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6 個月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放款利率(目前為年息2.677%)加20% 計收利息,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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