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8,司促,2271,20190515,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271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林金蓮(即王俊文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8,650元,及自民國94年2 月17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年息20% 計算之利息;

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