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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30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林家安(即李玉枝之繼承人)
林哲園(即李玉枝之繼承人)
林美君(即李玉枝之繼承人)
林綉媛(即李玉枝之繼承人)
林盟珊(即李玉枝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玉枝(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限度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99,903 元,及自民國93年12月26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年息20% 計算之利息;
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 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玉枝(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限度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63,472元,及其中19,625元部分自108 年3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 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玉枝(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限度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297,267 元,及其中93,332元部分自108 年3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99%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玉枝(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限度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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