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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089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劉柏宜
債 務 人 劉靜怡
林志宗(即林仲甫之繼承人)
林玲如(即林仲甫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林志宗、林玲如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仲甫(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限度內與債務人劉靜怡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2,527元,及自民國97年1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債權人基本放款利率(年息7.725%)加7.2 碼(每碼0.25% )機動調整計算之利息(合計為年息9.525%),暨自97年2 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 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林志宗、林玲如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仲甫(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限度內與債務人劉靜怡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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