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8,司促,4436,2019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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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436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債 務 人 陳俊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9,288元,及自民國98年6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㈠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一部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條亦有明定。

㈡查債權人原請求債務人給付59,288元,及自98年6 月24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年息17.75%計算之利息;

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 計算之利息,聲請之原因事實載明債權人所請求者為債務人積欠之現金卡債務,惟其未一併提出有現金卡利率、違約金條款記載之釋明文件,本院尚無從認定其請求之利率是否有理由。

此經本院分別於108 年7 月8 日、同年8 月5 日通知命債權人提出本件現金卡利率約定之利息、違約金條款,並標示約定條款處,債權人已分別於同年7 月10日、同年8 月8 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因而本院無從認定現金卡約定利率為何,應視同未約定,揆諸上開規定,其利率未約定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故債權人請求利息逾年息5%之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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