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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010號
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債 務 人 梁啟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89,856元,及其中83,527元部分自民國93年12月9 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
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 計算之利息,暨自93年12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1 個月當月以150 元計付,延滯第2 個月當月以300 元計付,延滯第3 個月至第6 個月者,以每月600 元計付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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