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8,司促,6071,201909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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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071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張志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柒萬柒仟貳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利息: │├──┬─────┬─────┬──────┬──────┬───────┤│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序號│(新臺幣)│ │ │ │ │├──┼─────┼─────┼──────┼──────┼───────┤│001 │74,589元 │張志強 │自民國95年3 │至民國104年8│按年息19.71%計││ │ │ │月14日起 │月31日止 │算之利息 ││ │ │ ├──────┼──────┼───────┤│ │ │ │自民國104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4.99%計││ │ │ │9月1日起 │ │算之利息 │└──┴─────┴─────┴──────┴──────┴───────┘┌────────────────────────────────────┐│違約金: │├──┬─────┬─────┬──────┬──────┬───────┤│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新臺幣)│ │ │ │ │├──┼─────┼─────┼──────┼──────┼───────┤│001 │74,589元 │張志強 │自民國95年3 │至民國100年3│按月以新臺幣60││ │ │ │月14日起 │月31日止 │0 元計算之違約││ │ │ │ │ │金 ││ │ │ ├──────┼──────┼───────┤│ │ │ │自民國100年4│至清償日止 │按月以延滯第一││ │ │ │月1日起 │ │期當期收取違約││ │ │ │ │ │金新臺幣(下同││ │ │ │ │ │)300 元、延滯││ │ │ │ │ │第二期當期收取││ │ │ │ │ │違約金400 元、││ │ │ │ │ │延滯第三期(含 ││ │ │ │ │ │) 以上當期收取││ │ │ │ │ │違約金500 元,││ │ │ │ │ │違約金每遇有連││ │ │ │ │ │續收取三期以上││ │ │ │ │ │情形時,以三期││ │ │ │ │ │為限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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