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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082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債 務 人 廖晨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29,296 元,及自民國108 年7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59% 計算之利息,暨自108 年8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 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2,459,132 元,及自108 年6 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3% 計算之利息,暨自108 年7 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 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651,786 元,及自108 年7 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18% 計算之利息,暨自108 年8 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 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55,137元,及其中①7,500 元、②46,173元部分均自108 年8 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各按年息①12.73%、②14.98%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七、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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