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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130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潘秀雲
債 務 人 陳劍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0,783元,及自民國95年6 月29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年息18.25%計算之利息;
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 計算之利息,暨自95年6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 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467,315 元,及自95年7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 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50,811 元,及自100 年6 月11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年息20% 計算之利息;
自104 年9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 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收300 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收400 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收500 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4,675 元,及自100 年6 月11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年息20% 計算之利息;
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 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收300 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收400 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收500 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五、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七、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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