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8,司促,6317,201909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317號
聲 請 人 林文慶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徐正凡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12日通知命於5 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同年月17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