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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648號
聲 請 人 陳俊瑋即駿升汽車商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甘維倫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查相對人住所地在「屏東縣三地門鄉」,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乙件附卷可佐,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另聲請人亦無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而因本院就本件並無管轄權,應予駁回聲請人之聲請,是無再請聲請人補繳裁判費,附此說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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