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84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程宣智之遺產管理
人)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 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
│附表: 108年度司催字第84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號│ │ │ │ │ │ │
├─┼───────────────┼──────────────┼────┼───┼────┼───────┤
│00│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0080-NX-0003683-9 │股票 │1 │476 │股東戶名:程宣│
│01│ │ │ │ │ │智即李宣治 │
└─┴───────────────┴──────────────┴────┴───┴────┴───────┘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 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站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
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 個月,法院於民國107 年1 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
期間於同年4 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5 月1 日起
3 個月內,即同年7 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站公告狀到達法院7 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註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