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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6號
債 務 人 林慧雯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代 理 人 王銘助律師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樓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住臺北市內湖區瑞光路399號9樓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於每月三十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為前項之認可:…三、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顯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四、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同條第2項第3 及4 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更生方案不符本條例第64條之1 規定者,法院仍應依第64條第1項規定斟酌個案情事,認定已否盡力清償。
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條第1項亦有明定。
立法理由略以:「本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所稱盡力清償,非必令債務人傾其所有,僅須其將財產及所得之大部分用於清償,即足當之,俾免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因不時之需而陷於困境,致無力履行,反而對債權人不利。」
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
消債條例第6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8 年度消債更字第60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9 年7 22日(本院收文日期)提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以1 個月為1 期,每期清償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13元,共清償504,936元。
上開更生方案業經本院轉知各債權人確答是否同意,因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未逾二分之一,及債權人未過半數,不符消債條例第60條第2項規定之可決條件,此有本院書面表決通知、送達證書及債權人所提陳報狀在卷可稽。
是以應由本院依職權審查是否有符合消債條例第64條規定依職權逕予認可更生方案之適用。
三、次查,債務人於評估日後收入及開支,提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本院審酌債務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可認其更生方案已達於盡力清償,理由如下:
(一)每月可處分所得:債務人目前在紅十字會雲林縣支會擔任照顧服務員,而據債務人提出之紅十字會雲林縣支會109 年度1 月至109 年5 月經費撥付概況核算,債務人平均每月實領薪資為20,795元(已加計加班費、服務費預支並扣除勞、健保、自提勞退金等其他扣項),領取春節獎金、年終獎金及特休假工資每月平均2,663 元,有紅十字會雲林縣支會109 年度1 月至5 月份經費撥付概況等附卷可參,故債務人平均每月收入約為23,458元【計算式20,795+2,663=23,458】,爰以此作為認定聲請人客觀清償能力之基準。
(二)清算價值:債務人名下所有投保之全球人壽保解股份有限公司保單價值準備金32,912元及存款10,822元,有保險公司函文及債務人提出其名下所有金融機構之帳戶存摺明細在卷可參(見本院108 年度消債更字第60號卷第48、68至69、70至76頁),故清算財團財產價值合計約43,014元,而債務人提出之更生方案總清償金額為504,936 元,已認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受償總額,並未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三)必要生活支出與扶養費: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 1 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 點2 倍定之。
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 1 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
前2 項情形債務人釋明更生期間無須負擔必要生活費用一部或全部,於該範圍內不受最低數額限制。
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及第3項前段亦有明文。
而依108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388元之1.2倍計算,則債務人維持基本生活必需與人性尊嚴之數額應為14,866元【計算式:12,388×1.2=14,866 】。
債務人已陳報每月個人必要支出為14,866元,為其維持基本生活程度所必需,應屬妥適。
(四)符合盡力清償之條件:按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所稱盡力清償,非必令債務人傾其所有,僅須其將財產及所得之大部分用於清償.即足當之;
俾免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因不時之需而陷於困境,致無力履行,反而對債權人不利。
故宜依債務人之財產有無清算價值.分別定其清償如已達相當成數,即視為盡力清償,以利更生方案之成立,爰增設本條。
又債務人之盡力清償,不以本條所定情形為限,更生方案縱與本條規定不符,法院仍應依第64條第1項規定斟酌情事認定之,併予敘明。
(消債條例第64條之 1立法理由參照)。
以債務人名下財產之清算價值43,014元,加計更生方案履行6 年間債務人可處分所得為1,688,976元【計算式:23,458×72=1,688,976】後,合計為1,731,990元【計算式:1,688,976+43,014=1,731,990】,扣除必要6 年間必要支出1,070,352元【計算式:14,866×72=1,070,352】,剩餘661,638元【計算式:1,731,990-1,070,352=661,638】,依前開說明,提出10分之9 即595,474元【計算式:661,638×0.9=595,474】可視為盡力清償。
而債務人提出之更生方案清償總額504,936 元,雖低於前開為第64條第1項所定盡力清償之數額,惟參酌立法理由之說明,更生方案盡力清償之數額,不以該條所定情形為限,縱與規定不符,仍得斟酌其他情事認定之。
查債務人現年46歲,依目前經濟狀況及疫情,實難以苛求債務人再覓得更高收入之工作以履行更生方案。
衡以債務人目前收入雖不高,惟已盡力節省開支,雖未以結餘金額全數用以還款,然此乃考量其薪資因疫情而大幅減少(109年5 月份時領薪資僅11,825元),疫情何時可以結束亦不可知,為免日後無法履行更生方案,而酌留還款空間之故,況其名下財產清算價值僅43,014元,已如上述,如更生方案不予認可,依本條例規定唯有開始進行清算,對債權人債權之滿足並無助益甚明,故本院認為債務人提出總清償額504,936 元之更生方案,已展現清理債務之誠意,符合盡力清償之要件,並保障更生方案長期順利履行,與債權人之受償權益。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
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
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債務人林慧雯之更生方案(第1 點至第6 點) 一、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504,936元。
二、總清償比例:16.541﹪
三、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起,以1 個月為1 期,清償6 年72期,每期清償7,013 元。
債務人應於每月30日,將如附件三所示之每期應償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惟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將統一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照)
四、各債權人之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之債權比例債權比例算至小數點後3 位)計算後,再四捨五入取整數計算。
若各期受償金額加總後產生些微誤差,請債權人各自於72期時相互協調調整。
五、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債權人亦有主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
六、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第1項本文、第2項規定參照)
附件二: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除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及緊急事件者外,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
四、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五、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六、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七、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明細並保留收據或憑證,以供法院定期查核。
附件三:每期還款金額
一、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723,756元
每期還款金額:1,663元
二、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509,026元
每期還款金額:1,170元
三、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482,146元
每期還款金額:1,107元
四、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130,964元
每期還款金額:301元
五、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金額:1,206,684元
每期還款金額:2,7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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