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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楊志文
相 對 人 蔡淑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
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7 年7 月2 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500,000 元,並於107 年7 月3 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3,500,000 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本票、支票、借據,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12 年7 月1 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並經辦妥登記在案。
詎借款屆期後,相對人未為清償,另於108 年7 月18日簽發同面額、未載到期日之本票代償,而聲請人並於同日提示票據,請求相對人付款,然相對人僅表示尚無力償還而不為清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借款證明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08 年8 月14日雲院忠非信決108 年度司拍字第115 號函通知相對人表示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相對人,惟相對人逾期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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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8年度司拍字第1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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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權 利│ │
│ ├───┬────┬───┬───┬────────┼────────┤ │ 備 考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 平 方 公 尺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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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雲林縣│西螺鎮 │漢南 │ │960-1 │129.09 │1分之1 │ │
│0│ │ │ │ │ │ │ │ │
│1│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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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8年度司拍字第1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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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建 築 主 要│ 樓層面積(平方公尺 │ 附屬建物 │ 權 利 │ │
│ │ │ │ │ ├──────┬───┼──┬──────┤ │ │
│ │建 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材 料 及 房│ │ │ │ │ │ 備 考 │
│ │ │ │ │ │ 各 層 │合 計│名稱│ 面 積 │ │ │
│號│ │ │ │屋 層 數│ │ │ │(平方公尺)│ 範 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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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8│雲林縣西螺鎮漢│雲林縣西螺鎮中│住家用、鋼筋混│一層60.59 │214.47│陽台│17.62 │1分之1 │ │
│0│ │南段960-1地號 │正路380巷1號 │凝土造、4層 │二層59.64 │ │ │ │ │ │
│1│ │ │ │ │三層59.64 │ │ │ │ │ │
│ │ │ │ │ │四層34.6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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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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