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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鄭秀美
相 對 人 顏俊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與第三人楊玉凰於民國108 年3月13日共同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約定清償期為108 年6 月12日,相對人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為聲請人設定1,000,000 元之普通抵押權,該抵押權已於108 年3 月15日辦妥登記在案。
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及第三人楊玉凰不依約清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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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8年度司拍字第1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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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權 利│ │
│ ├───┬────┬───┬───┬────────┼────────┤ │ 備 考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 平 方 公 尺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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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雲林縣│大埤鄉 │磚仔窯│ │40 │81.5 │1分之1 │ │
│0│ │ │ │ │ │ │ │ │
│1│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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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8年度司拍字第1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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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建 築 主 要│ 樓層面積(平方公尺) │ 附屬建物 │ 權 利 │ │
│ │ │ │ │ ├────────┬───┼──┬──────┤ │ │
│ │建 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材 料 及 房│ │ │ │ │ │ 備 考 │
│ │ │ │ │ │ 各 層 │合 計│名稱│ 面 積 │ │ │
│號│ │ │ │屋 層 數│ │ │ │(平方公尺)│ 範 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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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9 │雲林縣大埤鄉磚│雲林縣大埤鄉大│住家用、鋼筋混│一層48 │139.66│陽台│8.62 │1分之1 │ │
│0│ │仔窯40地號 │埤路246之9號 │凝土造、3層 │二層29.12 │ │雨遮│ │ │ │
│1│ │ │ │ │三層48 │ │ │ │ │ │
│ │ │ │ │ │電梯樓梯間14.5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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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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