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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林金山
相 對 人 柯欐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
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0 年12月8 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其與聲請人間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4,8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及依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所負之債務,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0 年12月6 日止,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並經辦妥登記在案。
嗣相對人於100 年12月9 日向聲請人借款29,000,000元,詎自108 年5 月9 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尚欠聲請人22,584,344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
另相對人於101 年2 月21日擔任第三人柯慧依之擔保物提供人兼一般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18,000,000元,詎自108 年4 月22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尚欠聲請人16,481,471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
因前開債務,迄未清償,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住宅貸款契約、客戶往來明細查詢單、財夠力融資契約暨授信約定書、分行催收紀錄卡、催告書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08 年9 月11日雲院忠非信決108 年度司拍字第132 號函通知相對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已於同年月12日送達相對人,惟相對人逾期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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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8年度司拍字第1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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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權 利│ │
│ ├───┬────┬───┬───┬────────┼──────┤ │ 備 考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 平方公尺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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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雲林縣│斗六市 │斗六 │ │307-3 │87 │86900分之48566│ │
│0│ │ │ │ │ │ │ │ │
│1│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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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雲林縣│斗六市 │斗六 │ │307-12 │370 │86900分之48566│ │
│0│ │ │ │ │ │ │ │ │
│2│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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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雲林縣│斗六市 │斗六 │ │307-16 │63 │86900分之48566│ │
│0│ │ │ │ │ │ │ │ │
│3│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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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雲林縣│斗六市 │斗六 │ │307-69 │90 │86900分之48566│ │
│0│ │ │ │ │ │ │ │ │
│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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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雲林縣│斗六市 │斗六 │ │307-137 │176 │86900分之48566│ │
│0│ │ │ │ │ │ │ │ │
│5│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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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雲林縣│斗六市 │斗六 │ │307-142 │83 │86900分之48566│ │
│0│ │ │ │ │ │ │ │ │
│6│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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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8年度司拍字第1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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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建 築 主 要│ 樓層面積(平方公尺) │ 權 利 │ │
│ │ │ │ │ ├──────┬────┤ │ │
│ │建 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材 料 及 房│ │ │ │ 備 考 │
│ │ │ │ │ │ 各 層 │合 計│ │ │
│號│ │ │ │屋 層 數│ │ │ 範 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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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74│雲林縣斗六段30│雲林縣斗六市民│商業用、鋼筋混│五層529.86 │529.86 │1分之1 │ │
│0│1 │7-3、307-12、3│生路98號 │凝土造、8層 │ │ │ │ │
│1│ │07-16、307-69 │ │ │ │ │ │ │
│ │ │、307-137、307│ │ │ │ │ │ │
│ │ │-142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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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74│雲林縣斗六段30│雲林縣斗六市民│商業用、鋼筋混│六層697.66 │697.66 │1分之1 │ │
│0│2 │7-3、307-12、3│生路98號 │凝土造、8層 │ │ │ │ │
│2│ │07-16、307-69 │ │ │ │ │ │ │
│ │ │、307-137、307│ │ │ │ │ │ │
│ │ │-142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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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74│雲林縣斗六段30│雲林縣斗六市民│商業用、鋼筋混│七層644.74 │644.74 │1分之1 │ │
│0│3 │7-3、307-12、3│生路98號 │凝土造、8層 │ │ │ │ │
│3│ │07-16、307-69 │ │ │ │ │ │ │
│ │ │、307-137、307│ │ │ │ │ │ │
│ │ │-142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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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74│雲林縣斗六段30│雲林縣斗六市民│商業用、鋼筋混│八層585.92 │585.92 │1分之1 │ │
│0│4 │7-3、307-12、3│生路98號 │凝土造、8層 │ │ │ │ │
│4│ │07-16、307-69 │ │ │ │ │ │ │
│ │ │、307-137、307│ │ │ │ │ │ │
│ │ │-142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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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81│雲林縣斗六段30│雲林縣斗六市民│商業用、鋼筋混│一層579.13 │710.77 │10000分之166│ │
│0│8 │7-3、307-12、3│生路98號 │凝土造、8層 │騎樓131.64 │ │ │ │
│5│ │07-16、307-69 │ │ │ │ │ │ │
│ │ │、307-137、307│ │ │ │ │ │ │
│ │ │-142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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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82│雲林縣斗六段30│雲林縣斗六市民│商業用、鋼筋混│三層748.98 │748.98 │10000分之288│ │
│0│0 │7-3、307-12、3│生路98號 │凝土造、8層 │ │ │5 │ │
│6│ │07-16、307-69 │ │ │ │ │ │ │
│ │ │、307-137、307│ │ │ │ │ │ │
│ │ │-142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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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83│雲林縣斗六段30│雲林縣斗六市民│停車空間、鋼筋│地下層753.27│753.27 │1分之1 │ │
│0│2 │7-3、307-12、3│生路98號地下一│混凝土造、8層 │ │ │ │ │
│7│ │07-16、307-69 │層 │ │ │ │ │ │
│ │ │、307-137、307│ │ │ │ │ │ │
│ │ │-142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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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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