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8,司消債核,10,2019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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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消債核字第10號
聲 請 人 雲林縣水林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民堡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聲 請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堅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黃川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協商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件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所示第一點至第三點、第五點至第十四點及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有擔保債權)所示第一點至第四點、第六點至第十二點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予以認可。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前條第1項受請求之金融機構應於協商成立之翌日起7 日內,將債務清償方案送請金融機構所在地之管轄法院審核;

但當事人就債務清償方案已依公證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請求公證人作成公證書者,不在此限;

前項債務清償方案,法院應儘速審核,認與法令無牴觸者,應以裁定予以認可;

認與法令牴觸者,應以裁定不予認可,此復為同條例第152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

二、聲請人雲林縣水林鄉農會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務人與全體聲請人即債權人已協商成立,爰將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送請本院審核,請求裁定予以認可。

三、經查,相對人與全體聲請人協商成立如附件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第1 點至第3 點、第5 點至第14點及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有擔保債權)第1 點至第4 點、第6 點至第12點之債務清償方案內容,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認可。

至附件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第4 點及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有擔保債權)第5 點關於「乙方(即債權人)並得回復依各債權金融機構之原契約條件繼續對甲方(即債務人)訴追」部分,並非協商成立之清償方案,不在認可之列,併此指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蔡伊倫

附件: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前置協商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及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
(金融機構有擔保債權)、前置協商有擔保債權明細表暨
表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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