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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352號
聲 請 人 浩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聰議
相 對 人 凱暘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鏜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以雲林縣為付款地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日經提示未獲付款等語,爰提出本票6 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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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司票字第3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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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號│ │ │ │ (即 提 示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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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6年7月26日 │500,000元 │107年4月30日 │107年5月2日 │暘字第20170166 │ │
│1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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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6年7月26日 │500,000元 │107年5月30日 │107年6月1日 │暘字第20170167 │ │
│2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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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6年7月26日 │500,000元 │107年6月30日 │107年7月2日 │暘字第20170168 │ │
│3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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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6年7月26日 │500,000元 │107年7月30日 │107年8月1日 │暘字第20170169 │ │
│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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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6年7月26日 │500,000元 │107年8月30日 │107年9月3日 │暘字第20170170 │ │
│5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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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6年7月26日 │240,838元 │107年9月30日 │107年10月1日 │暘字第20170171 │ │
│6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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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庸具狀聲請。
二、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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