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8,家繼簡,8,201909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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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簡字第8號

原 告 王明春
訴訟代理人 林芳榮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芬芳等人間返還遺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94,53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450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請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秋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景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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