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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家繼簡字第9號
原 告 李富田
訴訟代理人 張麗秀
被 告 李秀雲
被 告 李玉萍
被 告 李麗華
被 告 李麗蘭
被 告 李麗雪
被 告 李坤和
被 告 李蕙玲
被 告 李坤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於109 年9 月11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就附表二之被繼承人李游葉遺產,按附表二之分配方式欄所示方法分割。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肆佰壹拾元,由被告李秀雲、李玉萍、李麗華、李麗蘭、李麗雪各負擔新臺幣陸佰叁拾元;
被告李坤和、李蕙玲、李坤林各負擔新臺幣貳佰壹拾元;
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甲、原告主張:緣被繼承人李游葉於民國108 年4 月19日死亡,兩造分別為該被繼承人之子女與孫子女,其繼承系統表及應繼分權利比例分別如附表一所示。
原告就系爭遺產已辦妥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惟迄今兩造無法以協議方式分割遺產,爰請求將系爭遺產依兩造之應繼分權利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乙、被告抗辯: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聲明或陳述。
丙、本院判斷: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茲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
㈡父母。
㈢兄弟姊妹。
㈣祖父母;
又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
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民法第1138條、第1144條第1款、第1141條、第1151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兩造皆為法定繼承人,已如上述,並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應繼分權利比例等資料可按。
而遺產之公同共有,係以遺產之分割為其終局目的,公同共有關係應屬暫時存在,參酌兩造無遺囑禁止分割遺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是原告提起本件分割遺產之訴,尚無不合。
三、再者,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各共有人之聲請,命為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或變價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4條第2項定有明文。
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同法第830條第2項亦有明定。
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此為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所明定。
本件遺產未以遺囑禁止分割遺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因此,原告請求分割遺產,併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權利比例之分配方式欄方法分割,自無不合,乃諭知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又分割遺產事件,本質上並無訟爭性,兩造本可互換地位,由任一共有人提起分割遺產之訴訟均可,參酌兩造因本件分割遺產後,雙方終結公同共有關係,如由敗訴之當事人全額負擔其訴訟費用,顯失公平。
本院認分割遺產之訴訟,於原告之訴有理由時,仍應由兩造分別依系爭遺產之應繼分權利,換算其應有部分比例分擔訴訟費用,較符合公平原則,乃酌定訴訟費用負擔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丁、訴訟費用負擔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秋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景徽
附表一:繼承系統表及應繼分權利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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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姓名 │應繼分權利比例│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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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李秀雲│1/7 │被繼承人之長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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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李玉萍│1/7 │被繼承人之次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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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李麗華│1/7 │被繼承人之三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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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李麗蘭│1/7 │被繼承人之四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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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李麗雪│1/7 │被繼承人之五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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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李富田│1/7 │被繼承人之三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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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李坤和│1/21 │被繼承人之孫子女。 │
│ │ │ │(代位繼承被繼承人之次│
│ │ │ │ 子李富生之應繼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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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李蕙玲│1/21 │被繼承人之孫子女。 │
│ │ │ │(代位繼承被繼承人之次│
│ │ │ │ 子李富生之應繼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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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李坤林│1/21 │被繼承人之孫子女 │
│ │ │ │(代位繼承被繼承人之。│
│ │ │ │ 次子李富生之應繼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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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被繼承人李游葉之遺產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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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不動產標示 │ 面 積 │持分 │ 分 配 方 式 │
│ │ │ (平力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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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雲林縣斗南鎮林子段│4,341平方公尺 │8分之1 │按附表一應繼分權利比│
│ │2 之5 地號土地 │ │ │例分配,並保持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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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雲林縣斗南鎮新安段│3,812.95平方公尺│8154/87120│同上 │
│ │137地號土地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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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雲林縣斗南鎮新安段│2,293 平方公尺 │8154/87120│同上 │
│ │139地號土地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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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雲林縣斗南鎮新安段│5,616.17平方公尺│5664/87120│同上 │
│ │141地號土地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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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雲林縣斗南鎮新安段│450.17平方公尺 │5664/87120│同上 │
│ │142地號土地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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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雲林縣斗南鎮新安段│293.82平方公尺 │384/9600 │同上 │
│ │143地號土地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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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雲林縣斗南鎮新安段│263.41平方公尺 │384/9600 │同上 │
│ │144地號土地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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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雲林縣斗南鎮新安段│1,156.41平方公尺│71/8712 │同上 │
│ │145地號土地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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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雲林縣斗南鎮新安段│2,123.66平方公尺│71/8712 │同上 │
│ │171地號土地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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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雲林縣斗南鎮新安段│4,537.18平方公尺│384/9600 │同上 │
│ │188地號土地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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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雲林縣斗南鎮新安段│37.57平方公尺 │384/9600 │同上 │
│ │189地號土地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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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雲林縣斗南鎮新安段│844.31平方公尺 │8154/87120│同上 │
│ │190地號土地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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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雲林縣斗南鎮新安段│43.02平方公尺 │1/20 │同上 │
│ │191地號土地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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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雲林縣斗南鎮阿丹里│ │全部 │同上 │
│ │崙仔路52號房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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