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8,家非移調,8,201909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丙○○
相 對 人 丁○○

相 對 人 黃逸柔律師
代 理 人
上列當事人間108 年度家非移調字第8 號因宣告停止親權等事件

於中華民國108 年9 月10日上午9 時5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調解成
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黃瑞井
書 記 官 顏錦清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丙○○ 到
相 對 人 丁○○ 到
相 對 人 黃逸柔律師 到
代 理 人
調 解委 員 甲○○ 到
調解成立內容:
一、未成年子女乙○○(民國000 年0 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110 年7 月31日前,因未成年子女有關生活照顧、金融機關之開戶、辦理學校教育等事項、申辦助學貸款、遷移戶籍及學籍、聲請社會福利(如營養午餐補助、隔代教養補助、請領政府消費券)、就醫(如入住院、開刀手術同意書)等,均委託聲請人丙○○代為行使監護權。
二、相對人得隨時探視未成年子女,並應於二日前通知受委託監護人。
三、相對人願自108 年10月起至110 年7 月31日止,按月於每月15日前給付上開未成年子女扶養新臺幣(下同)壹萬元,由相對人自行匯入未成年子女之帳戶內由聲請人自行提領使用,如有一期未履行,其後三期視為亦已到期。
四、相對人願將所領取之張銘岳之勞保死亡給付中之肆拾陸萬元歸屬未成年子女所有。
五、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六、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上筆錄經依聲請當庭向關係人朗讀並無異議。
聲 請 人 丙○○
相 對 人 丁○○
相 對 人 黃逸柔律師
代 理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書 記 官 顏錦清
法 官 黃瑞井
★請注意:有關人事案件(例如:認領、收養、終止收養、離婚、監護、輔助、姓氏變更等)應於調解(和解)成立後30日內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 記 官 顏錦清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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