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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54號
聲 請 人 顏由年
代 理 人 陳呈雲 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即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並依債權人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
前項債權人清冊,應表明:①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②有擔保權或優先權之財產及其權利行使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
③自用住宅借款債權等事項。
第1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等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43條第1 、2 、6 項)。
其次,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同條例第44條)。
又債務人依前揭規定(即消債條例第43條第6項第1款)所表明之「財產目錄」,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
其於更生或清算聲請前二年內有財產變動狀況者,宜併予表明。
債務人依前揭規定(即消債條例第43條第6項第3款)所表明之「收入數額」,係指包括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第3項、第4項)。
債務人依前揭規定(即消債條例第43條第6項第3款)所表明之「必要支出數額」,係指包括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債務人依前揭規定(即消債條例第43條第6項第4款)所表明之「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除應記載該受扶養人外,尚應記載依法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及債務人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同施行細則第21條之1第1項、第2項)。
再者,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
上開規定,並為更生程序所準用之(消債條例第15條)。
另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條例第8條)。
二、聲請人提出本件更生聲請漏未依前揭規定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庭羽
附表:
㈠最近1 個月內申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債權人清冊)綠色聯單)及個人綜合信用報告資料(紅色聯單)。
㈡依消債條例第43條第6項第1款、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第3項所規定之內容【即財產狀況】,查報聲請人及受其扶養者有無動產、不動產、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等財產?並提出其本人及受其扶養者在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106 年5月10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
不動產部分應提出登記第3 類謄本(地號全部),動產部分(例如:車輛)若已登記應提出登記資料,若未經登記者應提出現況照片。
㈢依消債條例第43條第6項第3款、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第4項所規定之內容【即收入狀況】,查報聲請人(含受其扶養者)有無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之收入?若有,其最近2 年各項收入金額(每月)?並提出其個人之勞、健保投保資料。
㈣依消債條例第43條第6項第3款、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1第1項所規定之內容【即支出狀況】,查報聲請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項目(包括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租金或其他支出在內)及其金額?若聲請人及受其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低(或高)於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所公告雲林縣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時,聲請人須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3項規定,提出相關釋明證據。
㈤聲請人依消債條例第43條第6項第4款、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1第2項所規定之內容【即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查報依法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含其姓名、住所)及債務人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併提出相關支出證明文件。
㈥聲請人之現戶全戶謄本(記事勿省略);
又現設籍之房地為何人所有?並提出該不動產登記第三類謄本(所有權個人全部),若無登記資料請提出現場照片。
㈦聲請人之107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㈧聲請人有無以其本人、受其扶養者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投保之各類保險單?如有,則請說明其名稱、種類?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每月繳納保險費金額為何?又現存保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㈨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前之2 年(即自106 年5 月16日起)內財產變動狀況(含工作及收入之動變,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㈩聲請人現有無訴訟及強制執行事件繫屬於法院?若有,應陳報其受理法院及案號;並陳報其進行之程度。
聲請人之債權人除聲請狀所列外,是否尚有其他債權人,若有請一併提出全體債權人名冊及債權債務關係證明文件。
聲請人將來更生計劃(請列還款條件,如期數、利率、每月願清償之金額)。
以上資料請以標籤紙分項標記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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