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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5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唐詠晴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國勝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書 記 官 洪明煥
附表:
㈠依聲請人之戶籍資料是設籍於臺中市○○區○○里○○巷00○0 號,為何聲請狀記載戶籍地為「雲林縣○○市○○街000 號」?聲請人實際居住地址為何處?
㈡提出最近1 個月內申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㈢聲請人自陳現於嘉鑫工程企業社任職,惟該社地址位在高雄市,聲請人之工作地點在何處?並請提出民國108 年7 月、8 月之員工薪資明細表。
㈣聲請人陳報之必要支出費用每月共新臺幣(下同)18,295元,於扣除扶養費2,000 元後,尚有16,295元,已逾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2條規定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 倍即14,866元,請就各項生活必要費用提出相關支出之證明?
㈤聲請人陳報之受扶養人為唐蔡碧桃1 人,請敘明受扶養人目前是否仍在工作?是否有固定收入?
㈥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投保之保險單?若有,其名稱、種類為何?又現存保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㈦說明聲請人、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㈧說明聲請人是否有為期貨、基金、股票、權證、外幣或其他投資?投資之金額為何?請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並說明所投資標的之種類、數額及目前價值為何?
㈨提出聲請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民國106年9 月4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
㈩以上資料請以標籤紙分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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