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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6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張育珍
代 理 人 張巧妍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國勝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洪明煥
附表:
㈠依聲請人提出之台中銀行虎尾分行存摺資料,自民國108 年3月起至6 月止,由雲林縣議會匯入之金額僅23,706元或23,351元,則聲請人每月薪資收入是否可達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之25,000元?
㈡依聲請狀所載,聲請人目前正受本院108 年度司執字第11516號事件強制執行中,請說明其強制執行之內容為何?
㈢除聲請人提出之遠雄人壽保單號碼:1020360300號保單外,說明有無另以聲請人或受扶養人張鈺華為要保人而投保之保險單?若有,其名稱、種類為何?又現存保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為何?並提出相關投保資料。
㈣說明聲請人、受扶養人張鈺華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㈤說明聲請人是否有為期貨、基金、股票、權證、外幣或其他投資?投資之金額為何?請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並說明所投資標的之種類、數額及目前價值為何?
㈥除聲請人已提出之台中銀行虎尾分行存摺明細外,請提出聲請人、受扶養人張鈺華於其他銀行、郵局、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民國106 年9 月16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
㈦以上資料請以標籤紙分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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