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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繼字第390號
聲 請 人 衛生福利部嘉義醫院
法定代理人 黃元德
相 對 人 王來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王國回(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住雲林縣○○鄉○○村○○路0 號、於107 年10月1 日死亡)之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王國回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
㈡父母。
㈢兄弟姊妹。
㈣祖父母,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第113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王國回之債權人,被繼承人於民國(下同)107 年10月1 日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爰依民法第1156條之1 之規定,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提出遺產清冊,並依法辦理公示催告程序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被繼承人王國回之債權人,相對人係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等情,業據其提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982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戶籍謄本等件為證,足信屬實。
是本件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其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提出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潘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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