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繼字第504號
聲 請 人 陳沛璿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陳坤海(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雲林縣○○鎮○○里0 鄰○○000 號之1 )之女,為其繼承人。
被繼承人於108 年6 月23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全文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陳坤海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瑞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顏錦清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