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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4號
原 告 郭聿秝
上列原告與被告盧秉錕即盧世豐間請求確認抵押權擔保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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