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8,補,164,2019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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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64號
原 告 侯冬烈

訴訟代理人 蔡菘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侯杉本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76,79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62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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