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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72號
原 告 賴應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文耀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5,5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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