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ULDV,108,訴,143,201909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3號
原 告 邱麗雪
訴訟代理人 黃德來
被 告 吳俐瑩
訴訟代理人 林浩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有應續調查證據之必要,故再開言詞辯論,並取消原定民國108年10月8日上午11時之宣判期日,候核辦。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沈怡君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