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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3號
原 告 邱麗雪
訴訟代理人 黃德來
被 告 吳俐瑩
訴訟代理人 林浩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有應續調查證據之必要,故再開言詞辯論,並取消原定民國108年10月8日上午11時之宣判期日,候核辦。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沈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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