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7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葉美伶
吳棋笙
被 告 楊庭訓
楊進財
簡楊秀雲
曾勇勝
曾建亮
曾健炎
湯昌隆
湯雅婷
湯錦朵
湯雅妃
湯惠貞
湯秉翰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鍾采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附表二欄「曾勝勇」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曾勇勝」。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邱明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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