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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0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詹文華
詹聰明
詹聰賢
詹進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浡旭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91,1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惠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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