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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78號
上 訴 人 林榮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成長城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2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年8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郭雅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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