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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31號
原 告 王秋玉
被 告 林俊清
陳心慧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頂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洪明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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