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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85號
上 訴 人 蔡東村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蔡李網市、【王彩鳳之繼承人林隆德、林連勝、林連赴】、蔡英彥、黃素卿、吳清誥、蔡周明、蔡智鵬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8 年8 月21日本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988,20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1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庭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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