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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08號
原 告 徐翊翔
被 告 謝慕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市○○區○○里0 鄰○○路000 號6 樓,有被告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姵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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