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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41號
原 告 周莊靜容
原告與被告陳氏清萍、陳氏孝間請求確認贈與契約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62,000 元,應繳裁判費13,57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淑美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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